- 齐延平;
<正>问题的提出初级版本的信息化指的是现实中的工作借助计算机网络实现流程标准化和线上化;数字化是在前者基础上实现信息数字化和处理集成化;而数智化是在前两者基础上,实现决策自优化和执行自动化,实现全周期、全领域、全时空的状态感知、数据搜集、同步分析、自我学习、自动决策、精准执行。数智化逻辑是人机互融、虚实同构、算法主导,该逻辑正在从基础设施层面颠覆人类的生产生活模式,从基本架构层面改造社会合作和人际互动关系,
2022年04期 No.76 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3K] - 刘艳红;
<正>2018年9月,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启动了被称为“加速第三波”的人工智能探索(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xploration,AIE)项目,探索人工智能类人水平的交流和推理能力,以实现人工智能对新环境的自适应。自此之后,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成为人工智能领域的一个研究热点。2019年4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的《人工智能道德准则》(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以下简称《准则》),和2021年1月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制定的《关于人工智能的统一规则(人工智能法)并修正某些联合立法行为》,
2022年04期 No.76 8-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3K] - 王锡锌;黄智杰;
<正>公共数据开放制度需要明确权利基础公共数据开放的制度建构及实践正逐步展开,但一个基础性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公共数据开放法律制度体系建构的基础和逻辑是什么?既有研究侧重从政府对公共数据的管理权力、义务、责任视角展开理论建构,而忽视了从公共数据资源利用者的角度来分析利用主体的权利,这已成为该领域制度建设和实践运行中的“短板”,也妨碍了公共数据开放利用规则的具体展开与完善。要解决前述问题,
2022年04期 No.76 12-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9K] - 戴昕;
<正>近年来,论者常将“数据权属不清”称为数字经济持续发展面临的最大障碍。这种思路预设了以所有权为原型确认数据财产权的经济必要性。然而数据的价值以大规模聚合为前提,其利用则具有非对立性,这意味着科斯寓言中农民和牧民在地上“修篱笆划界”的意象,并不适用于理解数据的生产效率与配置效率如何实现。鉴于企业通过平台架构控制数据获取和流动的现实,创制或确认财产权的法律方案与促进数据流动、共享、开放的目标之间,即使不是南辕北辙,也相隔遥远。
2022年04期 No.76 15-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0K] - 敖海静;
<正>数据不仅直接关涉个人的隐私安全和生活安宁,更由于重大的战略价值而成为重塑国际政经格局的关键因素。然而关于数据安全自由流动的保护规则,全球远未达成共识,甚至各国冲突的现象已渐成常态。数据的跨境流动缺乏相应的国际机制,已经阻碍了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全球经济发展,有学者便将眼光投向作为全球问题新兴解决手段的软法,希望以软法规制的灵活性来协调数据本地化存储和全球自由流动间的矛盾。那么,我们需要一套怎样的国际数据保护软法呢?
2022年04期 No.76 18-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9K]